多倫多台灣商會章程
多倫多台灣商會章程
2019年6月29日大會通過版本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會定名為「多倫多台灣商會」 (The Taiwan Merchants Association of Toronto Inc.)。 係依安省社團法人法所註冊登記組成之。簡稱「TMAT」
第二條
本會宗旨如次:
1. 促進台灣商會會員間交往及商業活動。
2. 促進加拿大、台灣間之經濟貿易文化交流。
3. 提高商會會員之社會地位。
第三條
本會會址設於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市或其近郊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
台灣鄉親及其後裔認同台灣並贊同本會宗旨,從事於工商或專業者,經會員之推薦申請入會,本會理事會通過者為普通會員。不具上款資格但認同本章程,經普通會員一名之推薦者,得申請為贊助會員。
第五條
會員之權利、義務:
1. 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和義務。
2. 普通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贊助會員無選舉及被選
舉權,其他權利和義務和普通會員同。
3. 會員對改善會議,有提議、創制及修改規程之權。
4. 會員有負擔會費之義務,其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議之。
5. 年費概由當年七月一日起算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,應於每
年年度大會召開前繳交,未繳者暫停其會員權利。
6. 會員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除名。
7. 會員有退會之自由,其入會費及年費不得要求退回。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六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。
第七條
會員大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兩種:
1. 常會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九十天日內,由理事會召開之。
2. 臨時會得由理事會,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要求理事會召開之。
3. 召開大會時應在開會之十四天前,將載有時間、地點與議程之開會通告、通知所有會員。
第八條
會員大會應聽取會長、及財務長在過去一年之工作與財務狀態之報告;選舉委員,並討論一切特別的或一般的會務。會員大會之決議,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出席,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。
第九條
會員大會開會時,以會長為主席,會長因故缺席時,可以副會長代理之;會長、副會長因故缺席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行之。
第十條
會員大會應置記錄並明記會議日期、地點、到會人數、主席姓名、決議事項,由主席簽名連同簽到簿一併保存於本會。
第四章 理事會
第十一條
本會設有理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日常會務。
第十二條
本會設有理事七至十五名由會員大會選之,會員數達二百名或以上時,理事名額依需要可增至二十一名,西元雙數年每年常會改選不得超過八名,單數年每 年不得超過十五名或到任期人數來改選之。理事就任2年滿期後,得再重新登記候選程序,連選得連任之。每次年會除應補足理事名額外,就次多票三名當選為候補 理事。 理事名額尚不足時可由當屆理事會中提名決議增補之,召開決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之理事出席,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第十三條
本會理事於當選後次月一日就任之。理事任期為二年,或至繼任人選接任之。
第十四條
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;其任期概為一年,或繼任人選接任之。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五條
理事會由會長召開之,或過半數之理事得要求會長召開。如果會長在接到本條所規定理事之要求,未在十五日召開之。提出要求之理事得共同召開之。
第十六條
理事會開會應有過半數之理事出席,其決議事項以出席理事半數之同意之。理事連續三次未能參加理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十七條
本會設秘書(Secretary)及財務理事(Treasurer)各一人,及職員若干人,其任免由會長提理事會通過聘之。
第十八條
本會必要時,得設顧問、榮譽會長及其他榮譽職稱,經理事會通過聘之。
第十九條
理事會必要時得設特別委員會,負責理事會特別決議事務。
第五章 監事會
第二十條
本會設有監事會,為本會之監督機構。監事會增設之辦法:由選務委員徵詢歷屆會長,副會長,及曾擔任北美洲台灣商會或世界台灣商會之監事長組成一個1到5人之監事會,再由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。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廿一條
監事會之職責:
1.監督本會之各項會務執行事宜。
2.審核本會之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二條
本會會費由會員、理事、副會長及會長依會計年度繳納之;其金額由理事會決議訂之。
第廿三條
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。
第廿四條
本會經理事會之議決,得向外籌款贊助金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廿五條
本章程之修改,由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改訂施行之。
第八章 多倫多台灣商會公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
一、本簡則所指公基金,係以第21~22屆(2015~2017)會長及之後會長卸任結餘款項及存款孳息等為限。
二、本公基金的目的及運用如下:
- 拓建本商會的會館或較永久性的會務場所。
2. 作為本商會的永續經營之儲備及穩定之基金及資本。
3. 推展其他有利於本商會的會務及促進全體商會會員福址
的公益運用。
三、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.公基金之保管。
2.執行本委員會決議。
3.主任委員負責每季召開一次公基金委員會,委員會向本會
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公基金管理情形報告,並在年度會員
大會中報告及追認。
4.其他有關公基金事項。
四、本委員會設委員5人,均為無給職。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1人,由委員互選之,輔導會長1人。委員資格須為曾經當過多倫多台灣商會會 長、副會長、顧問、監事長;並由當屆理事會推薦,呈報會員大會,追認通過。委員任期2年,得連任一次。委員如在任期中出缺時,應由理事會推薦適當人選交由 委員會全數通過使得補足所剩餘任期。現任會長不可成為公基金委員但可列席會議。
五、本公基金之銀行帳戶為獨立帳戶,仍需在商會名下,由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一位委員為授權簽字代表。且須3人共同簽字。
六、本委員會動用公基金由委員會議決議,始得撥款。
七、本委員會之決議須有委員會全體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4/5以上之同意。委員無法親自出席者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
八、自第22屆會長卸任後將結餘款存入公基金後聘任為委員一職。之後每屆會長卸任後將結餘款最少須達到CAD $5000以上存入公基金後使得聘任為委員一職。
九、本委員會之行政秘書工作由商會秘書處統籌辦理之。
十、本公基金委員會組織經由會員大會通過並實施,修正亦同。
( 2016 Version 第二十一屆修正版本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會定名為「多倫多台灣商會」 (The Taiwan Merchants Association of Toronto Inc.)。
係依安省社團法人法所註冊登記組成之。簡稱「TMAT」
第二條
本會宗旨如次:
- 促進台灣商會會員間交往及商業活動。
- 促進加拿大、台灣間之經濟貿易文化交流。
- 提高商會會員之社會地位。
第三條
本會會址設於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市或其近郊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
台灣鄉親及其後裔認同台灣並贊同本會宗旨,從事於工商或專業者,經會員之推薦申請入會,本會理事會通過者為普通會員。不具上款資格但認同本章程,經普通會員一名之推薦者,得申請為贊助會員。
第五條
會員之權利、義務:
- 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和義務。
2.普通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贊助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權,其他權利和義務和普通會員同。
3. 會員對改善會議,有提議、創制及修改規程之權。
4. 會員有負擔會費之義務,其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議之。
5. 年費概由當年七月一日起算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,應於每年年度大會召開前繳交,未繳者暫停其會員權利。
6. 會員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於除名。
7. 會員有退會之自由,其入會費及年費不得要求退回。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六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。
第七條
會員大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兩種:
- 常會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九十天日內,由理事會召開之。
2.臨時會得由理事會,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要求理事會召開之。
3. 召開大會時應在開會之十四天前,將載有時間、地點與議程之開會通告、通知所有會員。
第八條
會員大會應聽取會長、及財務長在過去一年之工作與財務狀態之報告;選舉委員,並討論一切特別的或一般的會務。會員大會之決議,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出席,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。
第九條
會員大會開會時,以會長為主席,會長因故缺席時,可以副會長代理之;會長、副會長因故缺席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行之。
第十條
會員大會應置記錄並明記會議日期、地點、到會人數、主席姓名、決議事項,由主席簽名連同簽到簿一併保存於本會。
第四章 理事會
第十一條
本會設有理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日常會務。
第十二條
本會設有理事七至十五名由會員大會選之,會員數達二百名或以上時,理事名額依需要可增至二十一名,西元雙數年每年常會改選不得超過八名,單數年每年不得超過七名或到任期人數來改選之。理事就任2年滿期後,得再重新登記候選程序,連選得連任之。每次年會除應補足理事名額外,就次多票三名當選為候補理事。 理事名額尚不足時可由當屆理事會中提名決議增補之,召開決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之理事出席,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第十三條
本會理事於當選後次月一日就任之。理事任期為二年,或至繼任人選接任之。
第十四條
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二人,由理事互選之;其任期概為一年,或繼任人選接任之。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五條
理事會由會長召開之,或過半數之理事得要求會長召開。如果會長在接到本條所規定理事之要求,未在十五日召開之。提出要求之理事得共同召開之。.
第十六條
理事會開會應有過半數之理事出席,其決議事項以出席理事半數之同意之。理事連續三次未能參加理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十七條
本會設秘書(Secretary)及財務理事(Treasurer)各一人,及職員若干人,其任免由會長提理事會通過聘之。
第十八條
本會必要時,得設顧問、榮譽會長及其他榮譽職稱,經理事會通過聘之。
第十九條
理事會必要時得設特別委員會,負責理事會特別決議事務。
第五章 監事會
第二十條
本會設有監事會,為本會之監督機構。
監事會增設之辦法:由選務委員徵詢歷屆會長,副會長,及曾擔任北美洲台灣商會或世
界台灣商會之監事長組成一個1到5人之監事會,再由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。監事任
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廿一條
監事會之職責:
(1) 監督本會之各項會務執行事宜。
(2) 審核本會之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二條
本會會費由會員、理事、副會長及會長依會計年度繳納之;其金額由理事會決議訂之。
第廿三條
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。
第廿四條
本會經理事會之議決,得向外籌款贊助金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廿五條
本章程之修改,由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改訂施行之。
多倫多台灣商會章程(2012舊版本 Old Version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會定名為「多倫多台灣商會」 (The Taiwan Merchants Association of Toronto Inc.)。
係依安省社團法人法所註冊登記組成之。簡稱「TMAT」
第二條
本會宗旨如次:
- 促進台灣商會會員間交往及商業活動。
- 促進加拿大、台灣間之經濟貿易文化交流。
- 提高商會會員之社會地位。
第三條
本會會址設於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市或其近郊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
台灣鄉親及其後裔認同台灣並贊同本會宗旨,從事於工商或專業者,經會員之推薦申請入會,本會理事會通過者為普通會員。不具上款資格但認同本章程,經普通會員一名之推薦者,得申請為贊助會員。
第五條
會員之權利、義務:
- 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和義務。
2.普通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贊助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權,其他權利和義務和普通會員同。
3. 會員對改善會議,有提議、創制及修改規程之權。
4. 會員有負擔會費之義務,其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議之。
5. 年費概由當年七月一日起算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,應於每年年度大會召開前繳交,未繳者暫停其會員權利。
6. 會員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于於除名。
7. 會員有退會之自由,其入會費及年費不得要求退回。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六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。
第七條
會員大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兩種:
- 常會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九十天日,由理事會召開之。
2.臨時會得由理事會,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要求理事會召開之。
3. 召開大會時應在開會之十四天前,將載有時間、地點與議程之開會通告、通知所有會員。
第八條
會員大會應聽取會員、及財務長在過去一年之工作與財務狀態之報告;選舉委員,並討論一切特別的或一般的會務。會員大會之決議,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出席,以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。
第九條
會員大會開會時,以會長為主席,會長因故缺席時,可以副會長代理之;會長、副會長因故缺席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行之。
第十條
會員大會應置記錄並明記會議日期、地點、到會人數、主席姓名、決議事項,由主席簽名連同簽到簿一併保存於本會。
第四章 理事會
第十一條
本會設有理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日常會務。
第十二條
本會設有理事七至十五名由會員大會選之,會員數達二百名或以上時,理事名額依需要可增至二十一名,西元雙數年每年常會改選不得超過八名,單數年每年不得超過七名或到任期人數來改選之。理事就任2年滿期後,得再重新登記候選程序,連選得連任之。每次年會除應補足理事名額外,就次多票三名當選為候補理事。 理事名額尚不足時可由當屆理事會中提名決議增補之,召開決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之理事出席,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第十三條
本會理事於當選後次月一日就任之。理事任期為二年,或至繼任人還接任之。
第十四條
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二人,由理事互選之;其任期概為一年,或繼任人選接任之。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五條
理事會由會長召開之,或過半數之理事得要求會長召開。如果會長在接到本條所規定理事之要求,末在十五日召開之。提出要求之理事得共同召開之。.
第十六條
理事會開會應有過半數之理事出席,其決議事項以出席理事半數之同意之。理事連續三次未能參加理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十七條
本會設秘書(Secretary)及財務理事(Treasurer)各一人,及職員若干人,其任免由會長提理事會通過聘之。
第十八條
本會必要時,得設顧問、榮譽會長及其他榮譽職稱,經理事會通過聘之。
第十九條
理事會必要時得設特別委員會,負責理事會特別決議事務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條
本會會費由會員、理事、副會長及會長依會計年度繳納之;其金額由理事會決議訂之。
第廿一條
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。
第廿二條
本會經理事會之議決,得向外籌款贊助金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廿三條
本章程之修改,由理事會成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改訂施行之。
多倫多台灣商會章程 (2009舊版本 Old Version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會定名為「多倫多台灣商會」 (The Taiwan Merchants Association of Toronto Inc.)。
係依安省社團法人法所註冊登記組成之。簡稱「TMAT」
第二條
本會宗旨如次:
1. 促進台灣商會會員間交往及商業活動。
2. 促進加拿大、台灣間之經濟貿易文化交流。
3. 提高商會會員之社會地位。
第三條
本會會址設於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市或其近郊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
台灣鄉親及其後裔認同台灣並贊同本會宗旨,從事於工商 專業或有意經營企業者,得申請為會員。不具上款
資格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。
第五條
會員之權利、義務:
1. 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和義務。
2. 普通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贊助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權,其他權利和義務和普通會員同。
3. 會員對改善會議,有提議、創制及修改規程之權。
4. 會員有負擔會費之義務,其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議之。
5. 年費概由當年四月一日起算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,應於每年年度大會召開前繳交,未繳者暫停其會員權 利。
6. 會員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於於除名。
7. 會員有退會之自由,其入會費及年費不得要求退回。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六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。
第七條
會員大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兩種:
1. 常會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日之內,,由理事會召開之。
2. 臨時會得由理事會,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要求理事會召開之。
3. 召開大會時應在開會之十四天前,將載有時間、地點與議程之開會通告、通知所有會員。
第八條
會員大會應聽取會員、及財務長在過去一年之工作與財務狀態之報告;選舉委員,並討論一切特別的或一般
的會務。會員大會之決議,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出席,以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。
第九條
會員大會開會時,以會長為主席,會長因故缺席時,可以副會長代理之;會長、副會長因故缺席時,由理事
互推一人代行之。
第十條
會員大會應置記錄並明記會議日期、地點、到會人數、主席姓名、決議事項,由主席簽名連同簽到簿一併保
存於本會。
第四章 理事會
第十一條
本會設有理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日常會務。
第十二條
本會設有理事十一名由會員大會選之,西元雙數年每年常會改選六名,單數年改選五名;會員數達二百名,
理事名額增為十五名,西元雙數年每年常會改選八名,單數年每年七名。連選得連任之。每次年會除應補足
理事名額外,就次多票三名當選為候補理事。 再不足理事名額可由現任理事會召開決議.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之
理事出席,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第十三條
本會理事於當選後次月一日就任之。理事任期為二年,或至繼任人還接任之。
第十四條
本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二人,由理事互選之;其任期概為一年,或繼任人選接任之。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五條
理事會由會長召開之,或過半數之理事得要求會長召開。如果會長在接到本條所規定理事之要求,末在十五
日召開之。提出要求之理事得共同召開之。.
第十六條
理事會開會應有過半數之理事出席,其決議事項以出席理事半數之同意之。理事連續三次未能參加理事會
者,視同辭職。
第十七條
本會設秘書(Secretary)及財務理事(Treasurer)各一人,及職員若干人,其任免由會長提理事會通過聘之。
第十八條
本會必要時,得設顧問、榮譽會長及其他榮譽職稱,經理事會通過聘之。
第十九條
理事會必要時得設特別委員會,負責理事會特別決議事務。
第五章 經費
第二十條
本會會費由會員、理事、副會長及會長依會計年度繳納之;其金額由理事會決議訂之。
第廿一條
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。
第廿二條
本會經理事會之議決,得向外籌款贊助金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廿三條
本章程之修改,由理事會成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,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改訂施行之。